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在会计准则、税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具体如下:会计准则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具体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税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 以上,或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 以上等情况,也属于关联方。
上交所认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如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等;关联自然人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此外,根据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的,也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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