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而给先履行一方造成损失。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难以给付,即后给付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先履行一方必须负有通知义务,即将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并确保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一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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