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必需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报告:财务状况报告,税收和社保缴纳证明。

专业能力: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无违法记录: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

特殊要求:若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符合这些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目的:确保供应商合法性、合同履行能力,以及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点赞(1)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