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法规,旨在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的所有实体。征信业务包括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适用此条例的某些规定,但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信息采集等活动则不适用。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并确保不危害国家秘密,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则负责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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