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拥有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的权力,同时也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这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以及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确保法律始终与国家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2.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任免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的职权。这包括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以及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关领导人。

3.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这涵盖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4.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具有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权。这包括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它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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