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目的和性质不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主要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一种法律行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和约束力不同。

要约邀请:内容可以不确定具体,并且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时,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基本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具体,不能闪烁其词。要约一经发布,要约人在一定时间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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