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公安部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管辖与异议处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上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能够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持有异议,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

调查取证: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需表明执法身份,并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证据。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固定证据。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对其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应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接受处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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