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如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即因侵权行为等致害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还规定了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若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则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此外,对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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