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两者的概念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它直接针对特定的个体或事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通常表现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和事件具有普遍性和不确定性,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导和规范上。

实施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广泛,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则较为特定,主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此外,两者在法律特征上也存在明显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它只针对特定的个体或事件,一旦该事件处理完毕,该具体行政行为就结束了。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一旦制定,就会对所有人产生约束力,直到该规定被修改或废止5。同时,抽象行政行为因其普遍约束力而具有重复适用性,可以反复适用于不同的个体或事件;而具体行政行为则通常表现为对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赋予、剥夺等,不具有重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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