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配偶可以再婚,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首先,再婚应当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或受到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其次,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此外,双方之间不能存在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风险和社会伦理问题。

烈士配偶是否可以再婚

在烈士配偶再婚的过程中,其原有的烈士遗属身份和享受的相关待遇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如果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或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以及虽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可以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然而,再婚后的配偶将不再属于烈属范畴,也不再享受烈属待遇,包括定期抚恤金等。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