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最初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施行。后来,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于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此外,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则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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