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旨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常识,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公众应了解并遵守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常识: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烧荒、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禁止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开挖取土,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禁止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患者安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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