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具体来说:
当对某一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如果对县级人民政府的某个决定不满,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公安局、税务局等,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服,可以找县政府复议,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复议。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这些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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