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旨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该条例于2014年8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根据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如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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