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办理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申报登记:申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居住证办理步骤

材料审核:工作人员会当场审核提交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会被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证件制作: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证件领取:申办人需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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