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该办法旨在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释:

该办法于2014年2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该办法正式施行。

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四章,共三十六条。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基本原则。

管辖部分规定了消费者投诉的管辖机关,即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程序部分详细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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