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被视为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存在较多争议。

什么是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斡旋。

行为方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与行为主体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但行为主体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利益性质: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这种不正当利益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行业规范等。

财物收受:行为主体在斡旋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些财物是作为斡旋行为的对价(不正当报酬)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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