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有偿转让”是关键,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上述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则是指有偿转让所获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减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在计算增值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来说,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是30%;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50%,但没有超过100%的部分,税率是40%;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没有超过200%的部分,税率是50%;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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