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原则。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个人,包括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强调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责任追究方面,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或降低警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辞退或取消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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