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进行宣告失踪的制度。要宣告某公民失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后去向不明,且这种状态持续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该公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由这些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有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等。
宣告失踪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作出判决: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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