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一、制定目的与发布实施
目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发布与实施:该条例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并实施。
二、参保范围与缴费规定
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
缴费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构成与管理
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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