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的规定主要如下:越级上访是指信访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先向信访人所在地的基层单位(如乡镇、街道等)提出信访事项,而是直接向上级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4。对于越级上访,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越级上访往往会给信访工作带来不便,也可能影响信访问题的解决效率。因此,建议信访人尽量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

越级上访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对于越级上访,信访部门不予接待受理。

对于越级信访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果信访人的越级信访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能会进行批评教育,告知信访人其行为违反了信访程序规定,并引导其按照正常途径反映问题1。如果信访人的越级信访行为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其进行训诫或处以治安管理处罚1。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信访人的越级信访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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