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在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这个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以确保管理人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广泛且重要,包括但不限于: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确保这些资产得到妥善保管和处理。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后续的财产分配提供依据。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变卖、转让或分配财产等。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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