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特殊民事责任,旨在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告知、协助、保密、照顾等义务。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即已存在,违反这些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基于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而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利益和期待利益,且必须是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的。

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明知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还是因疏忽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均构成过错。

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直接导致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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