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缴费单位”),涵盖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监督检查主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执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决定书、受理举报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可调查缴费单位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发现瞒报、漏报等行为时责令改正。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六项核心内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情况;
缴费申报及实际缴纳情况;
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执行情况;
单位向职工公示缴费信息的情况;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
通报制度:监察机构与经办机构需按月互通信息,确保处罚与整改联动。
举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符合条件的举报需7日内立案,30日内结案。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