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是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关于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部门规章,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目的: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原则:遵循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尊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不得复封建特权,不受境外干涉。
条件: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申请寺庙是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且为依法登记场所,具备培养和供养能力。
限制: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不得转世。
程序: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或所在地佛教协会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根据影响大小,分别由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批准。
灵童认定:申请批准后,由相应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寺庙或佛教协会组建寻访小组。灵童由省、自治区或中国佛教协会认定,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予掣签。
继位与管理:灵童认定后按程序批准,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转世活佛继位后,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处罚:违反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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