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是其具体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如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主体: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以及法人的相关事项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婚姻家庭:涵盖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离婚、收养、扶养、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如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等。
继承: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和效力等也有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定。
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等。
债权:包括合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如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等。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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