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1997 年 12 月 11 日批准,公安部于 1997 年 12 月 16 日以公安部令(第 33 号)发布,自 1997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同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安全保护责任: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等,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等要负责所属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互联单位等应履行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技术措施、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多项安全保护职责。用户入网需填写备案表,相关单位应在网络联通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涉及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时需出具审批证明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监督:省、市、县公安局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要掌握备案情况,督促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保护管理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信息地址等应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删除,负责追踪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制作、传播违法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等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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