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以下是其部分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所得来源的确定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等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等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如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等。
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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