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协议效力被否定:《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虽原则上认可股权代持协议效力,但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协议将无效。例如,公务员违反规定以代持形式经商;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进行代持;隐名股东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代持等情况。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显名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显名股东掌控股权行使,可能违背代持协议约定,不转交投资收益、滥用股东权利擅自决策,甚至未经同意擅自转让、质押股权,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
隐名股东股东身份确立难:投资权益不等同股东权益,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若想“转正”成为显名股东,依据司法解释,需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请求法院变更股东登记等,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显名股东债权人执行风险: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被视为其财产。当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生效判决,可能针对代持股权提出执行请求,隐名股东能否对抗执行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面临权益丧失风险。
防范措施
签订严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投资收益分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股权处分限制、违约责任等。采用书面形式,条款清晰,必要时可公证。
加强对显名股东监督:隐名股东可要求在公司重要决策事项上享有知情权和一定的决策权,定期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限制显名股东股权处置权限。
争取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可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沟通,留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代持情况予以说明,为日后可能的股东身份确认做准备。
提前风险隔离措施:显名股东可提供担保,如房产抵押、第三人保证等,以保障隐名股东权益;或者设立信托机构,将代持股权纳入信托管理,降低因显名股东个人债务导致股权被执行的风险。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