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相关规定如下:基本原则:各族人民平等具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在取得国籍与享受公民权利、承担义务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什么规定

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一般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男女国籍平等:男女国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出生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婚姻不影响国籍,否定妻随夫籍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特定情况外,须办理申请手续,由公安部审批,未满 18 周岁可由法定代理人代办。

入籍条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且为中国人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出籍规定: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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