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用于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下是其具体介绍:签订主体: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的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什么是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特征

自愿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非自愿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协议无效。

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无效。

灵活性:协议形式灵活,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执行人员将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可。

非强制性: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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