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例如,公民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并基于此许可进行了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随意撤销该许可,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即便如此,也应给予公民相应的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素包括:

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通常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但无效的行政行为除外。

存在信赖表现: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如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或对财产进行处分等,且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信赖值得保护:判断基准主要是无过错原则,即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若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