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以下区别: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等职责的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个人使用,如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个人用途。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公用事项,而非归个人使用。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要求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论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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