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于公民选举权的规定如下:享有选举权国籍条件: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年龄条件:年满 18 周岁。18 周岁是划分公民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到了这个年龄,公民的生理和心理已趋于成熟,具备了辨别自我行为的能力。政治权利条件:未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选举法对于公民的选举权规定有哪些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 18 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即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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