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资金来源:由业主向售房单位交纳,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 5% 至 8%。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 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少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少于售房款的 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管理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使用范围: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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