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二年。不过,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例如,在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意外事件中,若有相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可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需注意,这里的申请存在顺序限制,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由人民法院宣告: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宣告自然人死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宣告死亡的程序
申请和受理:利害关系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审理。法院受理后,可依申请人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是必经期间,法院不得缩短或延长。
判决:公告期间内,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需送达申请人,并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即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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