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是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的重要规则,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10 月 20 日进行了修正。
公证程序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
公证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证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法人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由负责人代表。
公证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划定,公证机构应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业务。公证事项一般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有特殊规定。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受理后,公证机构应指派承办公证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收取公证费。
审查: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意思表示,申请公证文书的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对有疑义的事项可要求当事人说明或补充材料,也可进行核实。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此外,存在特定情形时,公证机构会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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