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情形原告方面: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是什么意思

被告方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院在进行缺席判决时,依然要秉持公正原则,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保护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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