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的“四金”分别是定金、订金、认筹金和诚意金,它们的区分如下: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数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时要付的四金如何区分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临时认购协议时支付的款项。买方支付订金即获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视作预付款。订金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下,订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得到履行的情形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认筹金: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如果购房者没有选定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大笔资金,解决燃眉之急。
诚意金:即意向金,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购房者缴纳小额金额,表达购房诚意,中介从而向房主谈房屋价格或其他事宜。达成购房意向,诚意金可抵作房款;达不成购房意向,需无条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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