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知识
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明确收费公路定义,规定公路发展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站收费。对非法收费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经批准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特定车辆免交通行费,如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等。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建设收费公路需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及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方可收费。收费站设置有严格规定,如高速公路等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主线上一般不得设站,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 50 公里。收费期限方面,政府还贷公路按偿还贷款和集资款原则确定,最长不超 15 年,中西部地区不超 20 年;经营性公路按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原则确定,最长不超 25 年,中西部地区不超 30 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需听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投资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向社会公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并订立转让协议。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不超 5 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特定情形下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如长度小于 1000 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和公路建设。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收费公路建成经验收合格方可收费,不得边建设边收费。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要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设置收费道口和配备工作人员。遇公路损坏等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经营管理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警示提示等,遇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经营管理者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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