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程序: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接受。审查:对接受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反之则不予立案。

办理刑事案件有哪些程序

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等手段。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犯罪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还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开庭审判,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处何种刑罚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执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法定的执行机关依法将其内容付诸实现。例如,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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