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是国家文物局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而制定的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涵盖 1949 年以前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等,1949 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 1949 年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等。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企业及人员要求: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需有 1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有 5 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及必要场所、设施等,且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有相关从业限制。
拍卖标的管理:拍卖企业须在拍卖会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级部门应组织实物审核。禁止拍卖的物品包括出土文物、被盗窃等非法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的文物等。国家对拍卖的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规定: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审。拍卖企业应在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将拍卖记录报省级部门备案,省级部门再报国家文物局。此外,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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