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如殴打、电击、冻饿、长时间不让睡眠等),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被迫作出供述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明确将其列为禁止性规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核心特征
主体特定性:实施者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这是刑讯逼供区别于普通暴力行为的关键。例如,某公安局侦查员在审讯过程中对嫌疑人使用暴力逼供,即属于典型的刑讯逼供主体范畴。
主观故意性:行为人主观上以逼取口供为目的,而非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理由。即使最终未获取口供,只要存在逼供行为,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手段违法性:采用法律明确禁止的肉刑或变相肉刑手段。例如:肉体折磨:殴打、捆绑、电击、伤害身体器官等;精神折磨:长时间强光照射、噪音干扰、剥夺睡眠、威胁恐吓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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