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重要法规,最新版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名称规范: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管理登记规定是什么

禁止情形:企业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等,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特殊字词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自主申报制度: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信息和材料,对拟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并承诺对因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

名称保留: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一般保留期为 2 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 1 年。

争议处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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