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何为诉讼时效的终止及中断是怎样的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还款。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债务人书面或口头承诺会还款。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表明权利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中止的事由是客观存在的障碍,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且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中断的事由通常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可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中止是时效的暂时停止,已经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中断则是使已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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