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令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条件: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教育矫正、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宣告禁止令。
禁止内容: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如个人为违法犯罪设公司等,实施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利用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该活动,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等义务的禁止高消费等;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如娱乐场所、未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等;禁止接触特定人员,如被害人、证人、控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案犯,以及其他可能受侵害、滋扰或诱发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期限规定:禁止令期限可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短于它们,但判处管制的,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二个月。
执行与监督: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违反后果: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情节严重”包括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违反后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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