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合同不必须用合同专用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说明合同的成立并不强制要求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名、盖章(包括公章等)、按指印等方式都可以确认合同的效力。

双方签合同必须用合同专用章吗

通常情况下,公章也可用于签署合同,其具有代表公司或组织的广泛法律效力,能体现单位的意志和行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其签字等同于单位的行为。如果是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且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那么就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否则可能会引发合同效力的争议。另外,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或行业,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要求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例如部分金融领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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