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而制定。具体内容如下:总则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经营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消防、治安状况监督。禁止参与经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文化、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娱乐场所经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设立

人员限制:曾犯特定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强制戒毒、因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不得开办或从业。

外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场所限制: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等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等周围,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区域。

审批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中外合资、合作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核查、实地检查后决定是否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 15 日内向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经营

活动内容限制:禁止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宣扬违法犯罪等内容。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不得实施贩卖毒品、组织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提供实施这些行为的条件,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毒品、卖淫嫖娼。

场所设施要求:歌舞娱乐场所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门不得有内锁装置,营业期间亮度符合标准,使用依法出版、生产或进口的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确保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迪斯科舞厅应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未成年人保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监督管理

部门职责: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按职责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记录与档案: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处罚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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