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管理登记作出了如下规定: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管理登记规定是什么

名称组成:应当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并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经核准,特定企业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使用: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个从属名称。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登记注册。

禁用内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等名称,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字号选择: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有正当理由可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其他规定: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在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根据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标明组织形式。此外,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联营企业的名称登记,以及名称的预先登记、转让、变更等事项也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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